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