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