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