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