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