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