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的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照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