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