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决算草案报告时,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