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Article 20Repealed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决算草案报告时,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议。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