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预算工作进行审查监督:(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四)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