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31日以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于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