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