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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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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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