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