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