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持有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