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