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