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