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