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