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