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