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