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