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其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应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