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纪人违反经纪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损害合同任何一方的行为的,不得向合同各方收取佣金并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