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第十二条已废止经纪人开展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与合同各方订立书面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要求,样品保管,佣金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时间,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