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凡符合经纪人条件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公民或者经济组织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证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