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