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