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查询拟聘用的驾驶人三年内有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