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查询拟聘用的驾驶人三年内有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