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职责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对所查询的问题按期如实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