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各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公开发布的本系统行业性信息中涉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新闻、宣传和出版单位采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核准,所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