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消费者,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