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消费争议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等证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