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消费争议处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节假日期间的消费争议投诉,应当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争议。有关行政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