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信息、调查报告、投诉情况、比较试验结果,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