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