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入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近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