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对告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