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并可以根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

代表小组和专业组的活动,由各组召集人负责组织。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