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