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