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