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缴集体财产,移交账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