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