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