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

(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