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