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七条已废止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