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