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