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